您的位置:首页 >> 互助中心

互助中心

合伙制互助中心运营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9-2-16 09:32:10    点击:1185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

合伙制互助中心运营管理规范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互助社)成立12年来,一直把引导社员抱团发展、推动成立社区互助中心、培育穷人自己的银行作为基本任务,致力于以外部力量调动社区村落内居民的内生积极性、社区内外联合统分结合运作,四位一体综合服务(贷款、购销、生产、科技文化合作)乡村建设,解决农民组织难、贷款难、收款难、增收难等系列问题,较好地发挥了小额信贷扶贫助弱的作用,在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巩固发展这一创新成果,根据人民银行银办函【2015】371号《关于中国社科院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有关事项的函》、濮政办【2016】9号《濮阳贷款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和《合伙企业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合伙制互助中心是经由贷款互助社组织动员,与社区内认同互助金融理念、具有自立助人意愿、自愿入社认购股金或互助金的社员联合起来抱团发展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互助中心不单是一个“钱”的组织,而且是围绕社区内生产生活的改善,搭建贷款、购销、生产、文化综合服务平台,在实际服务中达到大家彼此关怀、彼此服务的村社利益共同体,实质是“人的组织”。

第二条 合伙制互助中心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实行社员民主管理,谋求社员共同利益;遵循“社员制、封闭性”的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跨区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对其辖区内社员开展小额信贷扶贫、生产、购销、科技文化等综合服务。根据社员实际需求,单个农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合伙制互助中心由贷款互助社所在分社与社区内股东按1:1的比例发起创建。规划每个乡镇培育创建3-5个合伙制互助中心;每个互助中心可管辖服务5-10个村子,合伙发起股东限3-10人;考虑农户实力,单户入股金额限3-10万元。社区内合伙人的入股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原则上,合伙制互助中心的股东不得集中在一个村子;单个村落互助中心发起股东不得超过3人;社区互助中心发起股东不足时,应在协议中增加明确条款,给邻近大村发起人留下进入的口子。

合伙制互助中心早期运营资金不足时,由贷款互助社提供批发贷款解决。即,孵化资金80%以上由贷款互助社提供。随着互助金融业务的扩展,互助中心要不断增强资金自求平衡的能力,贷款互助社提供批发资金的孵化期一般以2年为限。

第四条 贷款互助社组建培育合伙制互助中心,实行循序渐进、点带面、村带乡的办法,即建成一个,成功一个,起到对临近村落、社区示范带动的作用,逐步形成网状的综合服务体系。

对2018年底前已经成立运行的互助中心,逐一调查分类,凡愿意按照合伙制办法运作的,要确定合伙发起人,重新签订合伙制协议书。暂时不同意的,不得勉强,仍按合作制办法运行。

第五条 合伙制互助中心的组建程序,

1、经理人分工协作,进村入户访谈,广泛宣讲动员。

2、对认同理念、有意向的家庭进行互助金融教育培训。

3、专题动员会,至少有3户或以上合伙人发起组建互助中心。

4、民主推荐选举互助中心社长(发起股东)、理事、监事(也可以是资格股社员)。

5、发起股金认缴到账后,贷款互助社所在分社与互助中心签订合伙协议。

6、报总社备案后,社区经理即可依托合伙股东开展小贷扶贫和团购团销等业务。

7、业务运行一段时间后,总社考察验收,统一编号,颁发匾牌。

第六条 优势互补,建立长期持续、安全稳定运行的互助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贷款互助社在每个乡镇固定一名社区经理,与互助中心发起股东分工协作,彼此监督,共同经营管理村社,做实做好做强四位一体综合服务模式,真正让社员创业增收得实惠,让政府放心,让社会满意。

社区经理要发挥的优势是,依法获批放贷机构的代表,经过贷款互助社培训考核,掌握并运用小贷与风控技术;社区发起股东要发挥的优势是,村庄接地气,熟悉邻居的人品、信用、负债等基础信息。

在社区综合服务中,股东的责任是:配合社区内宣传发动与社员培训工作,确保贷款互助社各项制度在本中心有效执行;认真把握本中心借款人生产、生活、借款、经营等情况,评议要求入社或借款的群众资信与负债,抵制过度负债、拖欠借款和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控制中心贷款风险,使社区内群众长期便捷地获得贷款、购销、文化科技等服务。社区经理人的职责是:股东教育培训、村民教育培训、贷款调查、贷款签约、贷后维护与催收、贷款诉讼、贷后评价、股金动员、团购团销、文化科技服务等。

社区经理要尊重互助中心发起人的主体地位,依托互助中心搞好综合服务,严格执行总社“没有互助中心推荐参与,不得直接受理和单独放款”的规定,慎防经理人以贷款服务为名义越权擅权制造不必要的风险。

互助中心发起股东要自觉维护贷款互助社合法、规范、利民的社会形象,尊重社区经理的专业技术优势,协助社区经理选准扶持对象,规范信贷运作,确保贷款使用效益,发挥好扶贫助弱、抱团发展、影响带动村邻共同致富的作用。

为促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允许培育服务互助中心的经理人与社区内的发起人一起出资发起互助中心,持有股权,以利于形成互为服务、互助监督、彼此制约的机制,共创互助金融伟业,共建并维护互助组织,共享综合服务发展成果。

股东会议,是互助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争议协调仲裁处理所在。互助中心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统分结合,内外协作,中心股东侧重管人品,社区经理侧重管资金”两大原则运行。

第七条 合伙制互助中心的资金来源

1、原始股,即贷款互助社总社和分社及合伙制互助中心的发起股东认缴的资金,是机构最早出资和运营风险的承担者。

2、优先股,即在贷款互助社转制以前成立的互助中心、接受互助金融思想、与贷款互助社签订合作协议、在互助中心履行认购每户5000元至2万元股金义务的社员,在每个互助中心限十户以内。

3、资格股,分为贷款和不贷款两类。贷款资格股社员必须满足接受互助金融教育培训、满足3户以上结伙入社,每户5000元至2万元等限制条件;满足风险控制条件时,有权按“股一贷五”的比例,优先于非股金社员获得贷款;可以累积信用,股贷比最高可以分批放大至“股一贷十”。不贷款资格股须接受互助金融思想,有介绍人,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件,认缴起点1000元(无上限)的股金;可设期限,不与贷款挂钩,不承担村互助中心贷款经营的风险。

4、互助金,3户结社互助为前提,鼓励群众入社开立流动股账户,存取日常零星收入和经营项目的销售收入作为互助金。

互助金的作用是,培育“先存后用、自助互助”的良好生活习惯,接受贷款互助社经营管理的检验。

该类社员为储备社员,成为储备社员的要求是:(1)必须经过贷款互助社培训,接受互助思想,结成3户小组抱团入社,彼此监督把握人品,防范过度负债。(2)每户开户最低起点300元,按照流动股分红办法计付红利。(3)储备社员的股金需承担3户之间彼此监督不力而造成的贷款损失风险。

第八条 资金应用与监管

核心理念:有钱时,入股,我助人;缺钱时,贷款,人助我。

社员们的股金,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村里管人,社里管钱,分工协作。

借贷资金以本中心自有资金为主,资金不足可申请调剂,要求两年后自求平衡。

严格执行“农村、小额、扶贫、社区、封闭”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贷款只限本社区内群众,不做大额贷款,不跨出核定区域放款。

坚持及时、合理、有效运用互助资金。凡是社员家庭生产生活正当合理需求,都能及时获得贷款。对于非法经营、赌博、炒股、虚假骗贷、冒名挪用等不予支持。

实行股贷挂钩。满足担保条件的社员,可以按股金额的3-10倍方便获得贷款支持,借款额最多不得超过股金的十倍。

贷款程序。必须首先经过互助中心推荐,然后社区经理调查,再按贷款互助社流程核查审批。

严格放款培训。签订合同时,社区经理务必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自己的银行、合同条款及法律责任等培训,要求必须按约按期还款,还不上时由保证人代替还款,不能牵挂其他社员。

风险责任。社区经理、发起股东要对所放贷款终身负责,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社员监督。借款人借了社里的钱没有用到正当的地方,或者出现什么风险了;经理人或者股东吃拿卡要了,服务态度不好,社员们都有监督权,都可以及时反映到社里,贷款互助社要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 收益分配

合伙制互助中心在贷款互助社设立单独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第一,逐月列支房租、工资、水电费、材料费等开门费用后的年底利润为毛利润。提取毛利润的10%作为互助社总社的品牌技术服务费。

第二,参考公司法规定,提取毛利润的5%作为公积金,提取毛利润的5%-10%作为风险准备金(年末出现三个月及以上中心贷款逾期的情况时,全额提取风险准备金,暂不能用于当年分红)。

第三,余下盈余,统称净利润,由各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进行分配。

第十条 股东与经理人考核评价

贷款互助社每年对承包互助中心运营管理的经理人和发起股东的尽责与绩效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奖励优秀股东和优秀经理人,惩戒或劝退不作为的股东,对失职违规的经理人予以降级调岗甚至辞退。

对经理人的考评内容包括社员培训、社员增量、贷款、股金、风控、团购团销、文化活动等;对股东考评内容包括推介贷款、贷款质量、股金、团购团销和村内文化活动等。

第十一条  信贷服务十条禁令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挪”;

2、严禁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推诿扯皮;

3、严禁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和顶撞客户;

4、严禁未经报备、超权限、逆程序办理贷款;

5、严禁发放顶替、冒名及人情贷款,与客户串通骗取不合条件的贷款;

6、严禁甘做“车奴”,被动工作;

7、严禁擅自提高客户信用星级和贷款额度;

8、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严禁以贷谋私,胁迫客户办理个人私事;

10、严禁发放或合伙同他人操作高利贷。

第十二条  以上运营管理规范,自

Copyright © 2013-2025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09000028号
咨询电话:0393-6633522__监督电话:0393-6633522、13103632341   网站管理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   网旗网络|负责网站制作   51LA统计


  •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