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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立变更文件依据
发布时间:2017-11-21 10:18:42    点击:1472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

机构设立变更文件依据


1999年10月,银办函[1999]520号《关于建立中国社科院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意见的复函》

1999年10月,国开办函【1999】41号《关于建立中国社科院小额信贷科研试验基地的请示的复函》

1999年12月。国务院领导暨国办3002号对中国社科院《关于建立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的请示》的批复

2004年12月8日中国社科院向濮阳市(县)政府发出《在濮阳市县创建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的商函》,委托许文盛代表与市(县)政府会商。

2005年5月,中国社科院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承担单位中国社科院贫困问题研究中心向濮阳市发出了《关于同意濮阳市(县)贷款互助合作社成立的函》。

2006年2月27日,经市政府协调,濮阳市供销社与许文盛签署合作协议,由市供销社作为地方归口主管单位,支持贷款互助社进行试验。

2006年7月6日,濮阳市民政局发放豫濮社证字第313号社团法人证书,核准成立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

2007年4月濮阳市供销社、濮阳市民政局报请政府同意,将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试验区由濮阳县扩大至濮阳市辖区,并核准成立了9个分社。

2013年3月濮阳市人民政府下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11号,部署贷款互助社转制注册工商企业,注销社团法人。但是该文件因部门执法依据不明确,拖延4年多时间才算落实。

2013年3月8日濮阳市工商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中央部委发出《关于中国社科院小额信贷科研试验项目能否适用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的请示》。

2013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人银发[2013]236号部署对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进行调研。

2014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人银发[2014]105号再次部署对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进行调研。

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社科院等四部委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社科院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14]156号,报请国务院领导审批。

2014年6月15日根据国务院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向河南省等人民政府发出银办函[2014]36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社科院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处理意见的函》。

2014年10月克强、高丽、延东、汪洋、马凯、肖捷等国务院领导会签了国办[2014]1118号文件,同意四部委提出的对社科院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的处理意见。

2015年7月23日根据国务院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向河南省等人民政府发出银办函[2015]371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征求对社科院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有关事项的函》,部署7家社科院小额信贷扶贫科研试验基地结束试点,移交地方政府监管。借鉴中和农信项目管理公司的模式,继续开展小额信贷扶贫业务。

2015年8月5日《濮阳人民建议》上报市委、政府领导,反映《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法人身份2年3次悬空》。

2015年9月濮阳市人民政府下发[2015]35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部署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转制由工商局注册为合伙企业。

2016年2月濮政办【2016】9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年3月31日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完成工商注册。

2016年4月5日濮阳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2016年6月3日濮阳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向濮阳市工商管理局发出《关于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各分社工商注册有关问题的函》,同意各分社注册为普通合伙企业。

2016年4月-2017年4月,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9个分社先后完成各县区工商注册。

2017年4月6日濮阳市民政局下发濮民[2017]35号《关于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批复》,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注销社团法人登记,进入工商企业运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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