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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丛书|吁建综合农民合作体系成立国家“农政部”
发布时间:2017-5-20 16:35:36    点击:1103次    [关闭本页]
智库丛书|吁建综合农民合作体系 成立国家“农政部”

2016-06-29 章轲 中社智库

“仅仅靠有效的农业经营模式,并不能保证农户的利益。”29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仝志辉表示,在“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模式中,大量存在小农户利益被忽视乃至被剥夺的情况。而在更为普遍的大农户和小农户的关系中,也存在利益不均衡的情况。

仝志辉认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需要走出一条农民合作的新路。

当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京联合发布《农民合作新路:构建“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等四部研究成果。

《农民合作新路:构建“三位一体”合作体系》还建议,设立中共中央农村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和指导综合合作体系创建和发展;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政部,并具体执行对综合合作体系的扶持政策。

仝志辉介绍,目前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多元化,包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城市务工的兼业小农户、专业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业经营的专业农户(这其中有家庭农场、农机农技供销服务的专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外来资本参与或主导的农业企业等。

他介绍,每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其实对应着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兼业小农户和专业农户被认为是家庭经营,但是专业农户中的一些是专门提供农技、技术、购销的农户,也有很多是土地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有些家庭农场已经很大程度上依靠雇工,土地面积大、有雇工的家庭农场已经纯粹是为利润而生产。

这些专业农户、家庭农场主很多并不完全是本地农民,而是有越来越多的外地农民和市民加入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认为是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模式包括劳动合作、土地股份合作、资金合作、购销合作等多种形式。农业企业主要是资本投资形成,但是也和专业合作社、农户之间发展“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模式。
调研发现,“依靠多样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模式,并不足以同时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双重目标。”目前,以大户为主导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出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联合后利从何来?利润很重要一部分来自盘剥小农的利益。”

仝志辉调研发现,这样的盘剥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合作社内部大农对小农的盘剥,其二是合作社对社外小农的盘剥,其三是大合作社对小合作社的盘剥。大农联合小农组建合作社的最初目的是获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自然不会真正完善合作社内部的民主管理和合作制度。因为若实现民主控制,则组织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将在大农和小农之间平均分配,这显然是不符合大农利益的。

“如此,小农无法分享合作收益,其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会止于社员的购销需求的汇集。在这样的合作社里,执行的是‘大农吃小农’的逻辑。”仝志辉说。

《农民合作新路:构建“三位一体”合作体系》介绍,资本和部门下乡发展起来的合作社,从宏观层面来讲,必将优先选择农业产业化链条中利润相对丰厚的环节,挤压农民自发合作的利益空间,恶化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的发展环境。

仝志辉举例说,2007年,全国猪肉价格大幅度上涨之后,国家对养殖业制定了相当优惠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由于小规模家庭养殖模式的市场效应不明显,地方政府纷纷引入资本的实力,在全国各地兴建了一批新的数量多、规模大的养殖场。

由于市场需求总额的相对稳定,新的养殖场的兴建必然加剧全国市场上养殖业的内部竞争,资本和部门利益结合形成的市场合力自然要远远强于弱势的分散小农,家庭养殖业的发展形势必然会随之进一步恶化。

“根据我们的调查,近些年,全国各地农村分散的、小规模的家庭养殖业几乎都已经趋于破产,养殖业基本上已经被资本所控制。”仝志辉说,以此为鉴,如果给资本以下乡的机会,经济作物和有利可图的部分大宗粮食作物的经营权都有可能掌握在资本手中,这必将损害农民的利益,实际上等于不断地将农民从农业经营的各个领域驱赶出去,一步步侵蚀农民分享农业收益的能力和权利。

仝志辉建议,在财政支持方面,努力构建普惠的财政支持体制,让尽可能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农受益,减小因合作社而导致的农民分化。政策支持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的培训和农户的合作化教育,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并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让他们在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设计上进行探索,看是否可以突破“大农吃小农”的逻辑锁定,真正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各方利益紧密联结的合作性组织。

仝志辉认为,推动“三位一体”的农民综合合作才能真正“去部门”“化资本”。他解释说,这一“三位一体”农民综合合作,指的是以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为基本构成单位,通过横向联合和纵向整合,形成的将农业全产业链利润留给农户,实现农户家庭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合作组织体系。

《农民合作新路:构建“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议,设立中共中央农村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和指导综合合作体系创建和发展;考虑重组中农办、农业部、林业局、科技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供销总社等部门的涉农行政职能,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政部”,在省、市、县设立农政厅、农政局。原农业部整体改组进入农政部。县以下原则上不必再设立独立农政机关,可由农政机关委托基层农协代行有关职能。

“设立农政部,对于建立综合性农民合作体系具有如下两点意义。”仝志辉认为,第一,消除涉农部门之间的摩擦;第二,抑制涉农部门的营利性。此外,仝志辉还建议金融主管机构和监管部门允许试点县和乡镇在农民合作组织内部开展规范的合作金融业务。要将其作为服务社员、增强内生实力的重要内容。对其业务开展进行人才培训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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