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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我社对银监会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意见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10-13 16:16:45    点击:3617次    [关闭本页]

对银监会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

 

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意见的建议

银监会合作部:

读过贵单位起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作为基层的农村金融工作者,我们受到了很大的鼓舞。银监会作为国家金融监管当局,主动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推进监管职能转换,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让我们看到了继续为中国金融改革事业努力奋斗的曙光。

我是河南省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的理事长许文盛,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农村金融实践。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与濮阳市人民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同意在濮阳市设立一个小额信贷实验基地,探索解决农民贷款难、银行收贷难的问题,贷款合作社由此诞生。当时,因国家尚未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市政府协调安排濮阳市供销社为地方主管单位,于2006年7月6日在民政局注册为社团法人。核准业务范围:引资助农,组织培训农民开展贷款、购销、生产、科技文化合作活动。

   在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下,我社发展迅速,经营稳健,城乡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使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的农民群众通过互助金融业务获得了创业发展的机会,目前总资产突破2亿元,成立了9家分支机构,参与群众1.5万户,8年累放贷款9.1亿元,无一笔死滞,创建了全国闻名的互助金融品牌。

然而,作为先行先试者,困于监管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国内政策改革不到位,我社未能按“先试验后推广,濮阳建总行、外地建分行”的预定路径完成创建濮阳农民互助银行的目标,也未能并轨后来银监会出台的新政策转制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

为此,我们借贵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尝试建立多层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的银行金融监管是在《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指导下,由银监会对银行业进行专门监管银行监管权力高度集中,确保了监管权统一,也制造了末梢监管难以到位的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太高,限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就目前全国银监部门的人员和机构配置而言,面对数以百计的金融机构(仅村镇银行就1000家)不可能做到详细、及时的金融监管。如,成立6年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农村资金互助社,号称国内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其业务发展缓慢,一直是四平银监局的一块心病。为履行一次监管,银监局常常要准备两天,甚至更长时间。头一天要好车,当天上班后备好人,9点左右才能出发,到达闫家村至少10点半以后。资金互助社经常没人值班,找到理事长姜志国有关人员,还要面临接待难等问题。所以,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建立一套一级多层次的金融监管模式。将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审批权和监管权下放给地方金融办,由地方金融办协同地方银监部门共同监管

二、取消或降低村镇银行发起人限制

2009年濮阳市金融办与银监局协调我社寻找发起银行在濮阳创建村镇银行。结果我们寻找了18家国内外银行,均因濮阳地区经济总量不大、投资环境欠佳等原因而未能如愿。文中要求村镇银行的设立必须由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发起行,这一限制实际上制约了民间资本发起村镇银行的积极性。村镇银行设立初期,定位就是一个社区银行。但是,外来金融机构的介入,势必会改变社区银行的社区内部资金流通属性,增加社区银行的管理难度,最终导致村镇银行变成了某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后果。

三、继续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部门把对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权下放给地方金融办

我国农村资金互助杜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改进和加强了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等方面。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场准入标准过高、经营成本压力大、融资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等。 

从2007年银监会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其合法地位算起,资金互助社已走过5个年头。然而,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7月,全国获批资金互助社一共43家,平均每年仅10家。不仅如此,根据已披露信息,43家之后监管部门或将暂缓资金互助社的审批。 监管成本较高是制约资金互助社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大多资金互助社较偏远、位置分散,上门实地核查很困难。若真正在全国放开设立数量,监管部门现有人手难以匹配。以村落为据点的资金互助社各自为战、缺乏相互的信息沟通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很难形成规模,很难抵御风险,很难保证机构的可持续性。 

让资金互助社这种微型金融组织更自主地发展,而不纳入银监部门常规监管系统,这是我们农村金融探索者的政策期望。当下中央鼓励先行先试,逐步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限制,希望贵单位派员调研我社的互助金融模式,并进行评估和推广,让濮阳互助金融8年实践成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复制推广(详见附件一)。

上述建议乃我社8年实践经历的综合提炼,希望贵单位能够采纳。如有不妥,请提出反馈意见。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

                                  理事长 许文盛

2013年10月13日

联系人:许文盛 13103632341  0393-6633522

邮  箱:loan-union163.com

附件一:

“濮阳模式”的推广复制前景探讨》,银行家杂志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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